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将能够合理发挥日中两国经济优势(经济资源)的企业作为投资对象
不限定行业
以投资期内(~2014年)能收回资金为目标(除了以IPO形式收回投资外,根据个案的不同,也可以以股份转让、资产流动化等方式收回资金)。
出资比例
外国企业 ・・・ 原则上在表决权的20%以内
日本企业 ・・・ 表决权的5%以内
投资额 对每家企业的投资金额最多不超过15亿日元
派遣干部 根据个案进行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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